医疗单位应该成为侵占类犯罪主体
医疗单位应该成为侵占类犯罪主体
----从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谈起
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
[内容提要] 当前医疗机构通过乱涨价、乱收费的方式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现象极为严重,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危害极大,影响极为恶劣。但由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立法上的空白和不足,还不能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由于这一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裁,大有愈禁愈烈之势,危害极为严重,笔者发现了这一现象并提出从刑事角度立法制止这一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切中时弊,救弊补偏。
[关键词] 医疗单位 应当 成为 侵占类 犯罪主体
当前,我国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且相当严重,其表象形式包括直接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时间收费的方式从患者住院押金中扣除所谓的费用,或者编造事实上并没有发生的费用项目直接从患者住院押金中扣款(至于医生个人为多收取费用,个人多得提成,通过开大处方、变换名称开所谓的特效药、新药,虚抬价格,提高收费,从患者住院押金中直接扣款,此种情况下医生个人的行为应属于诈骗,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而医护人员为患者开出许多对患者没用的药物,从患者住院押金中扣款后却不把药物用到患者身上,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属于现行法律上的侵占犯罪行为。另据报道,在2006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涉及总金额达8亿元的一万余起价格违法案件中,其中为首的达482.99万元,八起典型的价格违法案件的涉案医疗机构,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国家审计署的报告称,卫生部所属的十家医院在2003年至2004年度违规向患者收取费用达1127万元;河南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2005年5月对省、市直属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的重点检查中发现,均有乱收费现象,最高的达119万元,最低的也在36万元以上。以上报道还只是冰山的一角,因为无论是国家审计署的报告还是河南省的检查结果,都只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一小部分,没有被查到的还有许多。医疗机构为了经济利益,无论是直接集体决定侵占患者的住院押金,还是间接放纵业务职能部门为单位利益侵占患者住院押金,都已经不是单纯的价格违法、乱收费问题,轻则属于侵占犯罪,重则属于(间接)故意伤害患者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谋财害命,但从经济财产犯罪的角度来分析,都属于侵占行为。
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危害性巨大,符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处罚性特征,应当认定为犯罪。
一、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1、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情节恶劣。
据不完全统计,县级医疗机构侵占患者医疗费的比率一般高达8%左右,几乎是对每一个住院患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占行为,少则数百元,多则数千元,特别是住院时间长、花费高的患者的住院押金被侵占的更多,有的高达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东北哈尔滨出现的五百多万元的天价医疗费和南方深圳出现的数百万元的天价医疗费,其被侵占的住院押金都达到数十万元。可以说,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几乎是每一个住院患者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占,已经不是多次、多人所能足以表达的,充分说明其情节恶劣的程度。
2、性质严重。
患者预交到医疗机构的住院押金,几乎可以说全是患者的救命钱,它已经不是可以用患者的血汗钱所能表达的,用“血汗钱”一词已经不能表达其意义。医疗机构侵占患者的住院押金,性质严重。
3、涉及面广。
我们每个人都会生病,每个人都可能到医院接受治疗并交纳住院押金,每个人都可能遇到被医疗机构侵占住院押金的可能,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因医疗机构侵占我们的住院押金增加我们的医疗负担的情况,甚至是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伤害直至因此丧命的情况。每个食五谷杂粮的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到医院治病,都有可能遇到被侵占住院押金的情况,因此,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违法行为涉及面广。
4、危害性大。
由于患者预先交到医疗机构的住院押金,是为了治病疗伤用的,有的甚至是救命用的,由于受到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增加的患者的负担,使本来有经济能力的患者因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造成患者的经济能力不足,不能承受治疗费负担之重而放弃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一而足,甚至是屡屡发生。因此,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危及患者生命的行为可以用“谋财害命”来表述,一点都不过分。其危害性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极为严重,可以说,几乎每一个经医疗机构救治不愈、甚至丧失生命的患者,都不同程度的与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有关。所以说,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危害性巨大。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危害性大,符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二、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应受刑事处罚性。
我们知道,个人侵占他人财产的区区数千元甚至数百元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而作为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数额巨大且后果严重的,却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特征。
三、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刑事法律的制裁,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侵占罪犯罪主体都是自然人,单位不成为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从而使医疗机构的事实侵占犯罪行为长期以来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即使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东北出现的五百多万元的天价医疗费和南方出现的数百万元的天价医疗费,其被侵占的住院押金都要达到数十万元,也仅仅是以行政处理为主要处罚方式,没有任何人因侵占患者住院押金导致了严重后果而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凸现了我国刑事法律立法的空白与不足,现行立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需要。也正是由于刑事立法上的空白与不足,致使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长期得不到刑事法律追究,导致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现象日益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计其数。但是,由于自然人侵占患者数千元甚至数百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要受到法律追究,而医疗机构侵占一名患者住院押金达几十万元且造成严重后果、侵占多数患者总额上千万元且给多人造成人身伤害还不受刑事法律制裁,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制度,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制度。
四、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不能得到刑事法律追究的危害性。
1、直接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由于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直接导致了患者治疗同一样的病,花费比实际应该花的费用多了,因此直接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2、给患者人身造成伤害,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在我国,人们基本上刚刚脱贫,生活还不富裕,经济上普遍不宽裕,求医治病的经济负担能力都不是十分充足,一旦花费太多,往往会出现看不起病的情况发生,当前普遍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就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医疗机构不顾患者死活,大肆侵占患者住院押金,就会造成患者在原本有经济能力治疗疾病的情况下无钱医治疾病,被迫放弃治疗,甚至坐以待毙。所有这些,都是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伤害患者身体的表现,都是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表现。
3、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就要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但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数额特别巨大且带有严重人身伤害后果,却受不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不能体现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破坏,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4、助长了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看病贵、看病难的社会恶果。
由于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得不到刑事法律的制裁,都是行政机关给与行政处罚了事,处罚过轻,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威慑力,不足以制止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以至于医疗机构不仅不加强管理,而且甚至相反,对待行政机关的治理行为阳奉阴违,医疗机构与行政机关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处罚了我也不当回事,照样侵占不误,违规乱涨价、乱收费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屡禁不止,助长了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看病越来越贵、越来越难的社会恶果。
5、增加了行政治理的难度。
由于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得不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太轻,不足以制止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造成了行政治理中违法行为屡治屡犯,屡禁不止,给行政治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增加了行政治理的难度。
6、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恶果。
由于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甚至造成患者无钱医治死亡的后果,都会引起患者的不满,都会引起患者与医疗机构矛盾的冲突,甚至发展为“医闹”,也都会造成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关系紧张的恶果。
五、医疗机构的侵占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应当受到刑法追究。
由于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行政处罚又不足以制止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且这种行为得不到刑事法律制裁已经破坏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应当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制裁。
六、罪名的设定与体例。
由于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属于一种特殊领域的违法犯罪想象,主体特殊,因此应予以特殊考虑。同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了两种侵占犯罪,一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一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都是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这就是说,单位不是我国侵占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如果改变这两条的规定,主要是侵占罪的规定,将单位规定为侵占罪的主体,有可能导致侵占罪主体被无限扩大的情况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建议在“妨碍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 中增加“医疗机构侵占罪”,以作为惩罚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或者在侵占类犯罪中增加“医疗机构侵占罪”,以作为惩罚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行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危害性大,长期得不到刑事法律制裁造成的后果严重,不给予刑事处罚不足以制止这一违法行为,但我国现行立法中还处于空白状态,追究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还没有法律依据,故建议立法或者修改刑法填补这一空白,弥补追究医疗机构侵占患者住院押金刑事责任法律上的不足,减轻行政治理中的困难,以避免更多危害患者生命与健康的情况发生。倘能如此,则医疗机构违规乱涨价、乱收费、侵占患者住院押金的现象将会大为减少,广大患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大的保护,吾愿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