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一直以来有争议,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多少人赞同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本质上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从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本质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进行主动干预。
3、无效合同的申请确认主体不光是当事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说明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不仅仅是当事人可以启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和仲裁机构本身的确认行为就与诉讼时效矛盾。一方面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有时效规定。一方面法院和仲裁机构本身又不受时效制度的约束。
4、从诉讼时效立法目的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以便尽快稳定交易秩序。这个权利的实现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为条件。但是合同无效的提前不是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为条件。
当然,反对的声音也有。因为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看。合同无效后,必然涉及责任承担和财产处理问题。这些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合同无效状态一直存续。那么责任承担和财产处理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有人建议对合同无效设立除斥期间。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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