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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结伴野泳酿悲剧,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孙术校律师
刚参加完考试的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小黄与大伟、小李等5人相约去一山塘游泳。该山塘坐落在偏僻的大山里,远离居民生活区,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为当地8个村民小组农户灌溉农田蓄水之用。该山塘堤坝有约80厘米高的防护墙,中间有一处缺口,用于平时山塘的维护、调节灌溉用水之用,在山塘防护墙的内外墙用红漆、白漆多处标注“严禁在山塘游泳玩耍,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
  5人到达该山塘后,先后下水玩水、游泳。期间,两名同学先后上岸休息。15时40分,小李在水里游泳,小黄、大伟便在山塘排水阶梯玩耍、戏水,不料两人脚底打滑掉入水中,两人边下沉边挣扎呼救,小李立刻游上前但由于力气不够施救未果。路过群众听到呼救声后报警,民警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发山塘进行施救未果。最终,小黄、大伟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之前多次警示
  据了解,每到夏天,该山塘就吸引不少人前来游泳,其中不乏学生,但没有人把“严禁在山塘游泳玩耍,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放在心上。
  据调查,早在事故发生之前,该中学就与学生、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2014年4月1日签订了防溺水安全责任书。期末考试一结束(7月9日),学校和班主任已通过校讯通平台向学生家长发出温馨提示:“学生放假在家休息,敬请家长对贵子女防溺水、交通、食品等安全教育,特别是游泳安全,教育贵子女做到 ‘六不准’: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玩耍或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事发后,受害学生小黄的父亲也证实收到此信息,母亲还证实7月10日上午其与儿子小黄都在家中,没想到一个中午就已天人两隔了。
  事件发生后,小黄的父母因索赔未果,遂于2014年7月24日把当地村民委员会、蕉岭县某中学、水务局、蕉城镇政府统统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因小黄溺水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多元。
  水利设施非公共娱乐场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管理单位其法定职责为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预防水库出现险情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水库正常运行期间进入库区的不特定人员不具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涉案山塘系农村水利灌溉设施,并非公众娱乐场所,故该山塘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对进入该山塘内游泳的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涉案山塘并非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且进入山塘并不需要得到许可。涉案山塘建有防护墙,可以有效避免行人跌落山塘内,中间虽有一处缺口,是用于平时山塘的维护、调节灌溉用水之用;防护墙显眼处用白漆标注“严禁在山塘游泳玩耍,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虽字迹有些脱落,但清晰可辨。可以认定山塘管理人、责任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村委会、责任管理单位蕉城镇政府的管理行为并无过错。水务局作为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主要是对水利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其在该案中也无过错。
  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受害学生所在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类似于家长的监护人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本案中,受害人小黄系在学校放假后约集其他同学到校园范围之外的涉案山塘游泳时溺水死亡,此时其已脱离学校应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相应的监管职责已转移至其父母处。学校并不存在管理、教育上的失职行为,不应对小黄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学生小黄生前已满14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明知到山塘游泳具有危险性,仍进入山塘游泳的行为,系自身的冒险行为,最终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小黄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四被告与受害人小黄溺水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蕉岭法院作出驳回小黄父母诉讼请求的判决。
  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小黄的父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4月,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进一步厘清案情,办案法官还调取了事发时当地媒体采访的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山塘的堤坝上有白漆标注 “严禁在山塘游泳”的警示标志。同时,据公安机关对与小黄一同去涉案山塘游泳的同伴的询问笔录记载,其中一名同学表示当时去游泳时他们看到了水库有警示标志,写着不能去游泳。
  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山塘系农村水利灌溉设施,远离居民生活区,并非公众娱乐场所,故该山塘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从事发当天与小黄一起到山塘游泳的同伴的陈述,可认定小黄等人均知道该山塘禁止游泳。涉案山塘的管理人及责任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学校在评卷期间安排学生放假系学校根据自己的教学工作行使相应的自主管理权,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在放假前,学校和班主任已通过校讯通平台向学生家长发送放假通知及游泳安全等注意事项。受害人小黄系在学校放假后约集其他同学到校园范围之外的涉案山塘游泳,此时其已脱离学校应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相应的监管职责已转移至其父母处。
  案件审理中,小黄的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村委会、中学、水务局、 镇政府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其请求上述四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学校是否尽到监管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与原告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学校到底有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办案法官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履行,应以属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
  首先要确定的是学生考试完毕放假离校回家,是否属违法违规的行为?本案中,受害人小黄系在学校放假后约集其他同学到校园范围之外的涉案山塘游泳时溺水死亡,此时其已脱离学校应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时间与空间范围,考完试的学生一旦离开校门,就不再属学校管理的时间范围内,应由学生自负其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时受到伤害的,学校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适用上强调了3个条件:一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应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内,三是学校有过错。受害学生小黄生前已满14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明知到山塘游泳具有危险性,仍进入山塘游泳的行为,系自身的冒险行为,最终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新闻观察
  野泳致命之殇如何补救
  孩子溺水身亡,除了痛心、惋惜、追责之外,更重要的是反思,如何能够减少乃至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让悲剧不再重演?
  学生野泳溺亡时间区域集中
  通过对法院所审理的学生溺亡案件进行分析,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学生溺水身亡的时间集中在三个时间段,一是上学期间的午休时间,二是下午放学后,三是节假日期间。在这些时间段内,学生刚刚离开课堂,身心得到放松,并且和同伴结伴而行,这样就提高了学生的危险系数。有研究机构研究表明,孩子在结伴而行的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溺水身亡和烧烫伤事故的发生与和孩子一起玩耍的人数有关,人数越多,出现危险的系数越大。
  从出现孩子溺亡的区域来看,在两个区域发生的较多,首先是小城镇和偏远的农村,在这个区域中,存在大量的小型水库、水塘和灌溉机井。在农忙季节,水库、水塘和机井在向农田进行灌溉的同时,因灌溉时间较长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给这些未谙世事的学生留下了隐患。其次是江河地区,近些年来,由于江河中采砂盛行,导致许多地区水流湍急,水中暗藏漩涡、暗流,在这样的环境中嬉戏,学生极易溺水。
  从人文环境来看,首先,在现行的学校教育中,多数停留在口头教育上,所以溺水学生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救能力与必要的急救知识。其次,家长的监护不到位,有的家长明明知道周围的地理环境,对孩子存在着哪些安全隐患,但是疏于对孩子教育和管理。
  此外,在孩子的生存技能上,教育投入明显不足。现在学校的教育中一直在告诫学生远离河流、湖泊等危险地方,如果学生学会掌握了游泳的本领,是不是能减少这样的悲剧发生?目前,我国大学尚不能达到全部拥有游泳池,中学更是只有在个别大城市的重点学校才拥有游泳池。
  家校共同监管做到“无缝”对接
  避免学生暑期野泳溺亡事故的发生,社会、学校、家长都要尽到责任。
  目前,全国及各省市县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配套教材,但是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什么程度,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教育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在学生们的身上有所体现,真正落在实处。
  有了理论知识还不够,更重要的是技能培训。首先要让学生充分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其次学校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预案和活动演练。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在日常教学中,注重培养孩子们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入夏后,应该重点传授孩子如何在水中自救以及营救的知识。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可能给学生提供多样化、健康的娱乐场所。为满足盛夏孩子们的戏水需求,相关部门应担负起建设公益性游泳场所、设施的责任,并时刻提醒孩子们切勿到危险水域戏水。
  而家校教育的无缝对接,需要家庭和学校共同参与、协同配合来完成。在实行家校教育的无缝对接中,首先,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力量,比如校讯通、一卡通等科技手段,及时掌握孩子的活动信息。同时,学校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加强监管,不仅是在学校内,还要延伸到校园外,比如学生放学的路上,实行教师包保制,由教师负责护送学生回家。
  其次,可以利用学生群体中的优秀成员,充当好家长和教师的角色,强化对同路、同村学生的监管,不仅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对他们个人能力的提高也起到促进作用。
  再次,做好无缝对接更需要家庭的合作。家长必须真正的参与到学校教育的行列中来,甚至接受相关的培训,这也是家校做到无缝对接管理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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