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仅以子女学习成绩退步要求变更抚养权可以吗?
2012年,王某与韦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韦某某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父亲韦某每周可探望女儿两次。后韦某在离婚初期尚能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此后为督促女儿学习,韦某不断要求增加探望时间。2016年,因女儿学习成绩退步,韦某难掩焦虑,直接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女儿改由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父母离婚后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根据子女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韦某与王某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女儿随王某共同生活。上述协议内容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具约束力。韦某与女儿韦某某每周相处时间较长并非王某不尽抚养义务所导致,孩子学习成绩的起伏和一方经济条件的优越亦非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在王某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变更抚养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双方所生之女韦某某刚满8岁,正处于培养情绪控制能力的关键阶段,父母离异势必使其产生诸多不安情绪,此时更需要父母的悉心呵护和耐心引导,而非在孩子面前展示对立态度和渲染焦虑情绪,希望当事人双方能够多顾及孩子的情感和心理承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