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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能否开除其他合伙人?
发布日期:2016-12-27    作者:张静律师
张某与朋友吴某、刘某等4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经过几年的运转,目前该企业利润颇丰。今年7月,合伙人吴某、刘某向张某口头提出让其退伙,理由是张某没有发展足够多的客户。那么本案中,吴某和刘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本案的情况看,张某被要求退伙的情形是因为没有为企业发展足够多的客户,但这不符合合伙人被除名的法定情形。因此,吴某和刘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另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中吴某和刘某口头提出对张某除名,同样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不能对张某产生除名的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张某对此不服,同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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