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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裸贷”事件解读 律师:“肉偿”涉嫌卖淫
发布日期:2016-12-26    作者:单义律师
“裸贷”是指借款人用自己的裸体照片当做借条来借款的行为。在校女大学生以裸照或裸体视频作为借款抵押的“裸贷”事件,一直是热门的网络话题,而暗地里的“裸贷”却没有消停。
    最近,一则女大学生“裸贷”不雅照泄露的消息,让裸贷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该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最初的4000元借款,在大半年时间里,她拆东墙补西墙,先后给出了数张裸照和多段不雅视频作为抵押借款。如今,利滚利,她已经还了10万元,但还是没能够还清欠款。最终,她的父亲收到女儿的裸照,这才报警,警方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针对女大学生“裸贷”现象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张耀军律师,张律师作出了详尽法律解读。
     裸照和视频能不能作为“裸贷”合法担保物
    裸照和视频不能作为“裸贷”合法担保物,张耀军律师认为。关于“裸贷”行为,根据其法律行为的要素,可以简单地区分为两个阶段,即借款借贷和逾期阶段。
    首先,从媒体对于“裸贷”现象的报道,可以看出,无论出借方还是借款方,就借贷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都是真实的,在达成借贷合意后,出借方也都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所以可以认定该现象中存在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关于借贷关系中的担保条款,即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担保物”——裸照和裸体视频,以及违约责任即如果逾期不还则公布其裸照、通知其学校及亲属等约定,则不能因为借贷关系的合法成立而同样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担保的主要有人保和物保两种形式,而“裸贷”行为当中的裸照和视频因为不是合法的流通物和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不能成为《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所以在“裸贷”行为当中的担保条款以及担保意思表示,应当归属于无效。
    再次,关于“裸贷”行为当中的利息约定同样属于部分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年息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受法律保护,而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即法律并不强制调整。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裸贷”行为当中,利率一般为周息30%,明显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周息0.46%),所以超出法定部分的利息应当认定为无效。况且,在“裸贷”现象中,还存在所谓的“罚息”和“利滚利”的违法现象。
    最后,关于贷款方的出借行为。“裸贷”现象中的出借方,一般都打着网络借贷的名义即P2P,其实对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裸贷”现象中的出借方,绝对不是合法意义上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其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涉嫌非法经营。
    逼迫逾期大学生肉偿涉嫌强迫卖淫
    张耀军律师认为,对于“裸贷”中的借款方女大学生而言,如果其不能如期偿还借款,那么出借方将依据所谓的“双方约定”,或者公开其裸照、视频和其个人、亲属的信息,或者公开出售其占用的裸照和视频,或者要求其提供“肉偿”,而出借方所谓的上述行为,均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一、如果出借人在网络平台或者不特定人群公开其所持有的借款人的个人和亲属信息,或者直接公开其裸照或视频,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虽然我国目前并无独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仅将隐私权归属于名誉权之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未对隐私权予以保护,出借人的此类行为依旧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二、如果出借人公开出售其持有的裸照和视频,则根据《刑法》第363条和364条的规定,可能涉嫌构成出售、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其三、如果出借人利用组织、强迫、要挟、介绍、引诱、容留等方式,致使借款人“肉偿”,即向第三人提供性服务由第三人代偿欠款,则依据《刑法》第358条和359条的规定,出借人可能涉嫌构成组织、介绍、引诱、强迫、容留卖淫罪。
    “裸贷”现象 社会学校都应反思
    张耀军律师表示,追根溯源,可以发现“裸贷”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女大学生由于虚荣和攀比心理之下的个人消费,由此在我们将她们归类为“裸贷”事件中受害者的同时,我们有理由谴责这种由于错误消费观、错误价值观而导致的荒唐行为。
    同时,作为“裸贷”事件中的出借方,或个人,或组织,假借互联网金融的旗帜,乘着互联网监管的漏洞以及国家对互联网的宽容政策,以无底线无良知的方式进行逐利,实在令人不齿。当然,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缕缕出现的诸如“易租宝”等非法集资或诈骗事件,说明我们的监管执法存在不作为或未及时作为的问题。
    女大学生“裸贷”事件,绝不只是伤害女大学生,更是刺痛全社会的心。是何等原因使我们从一个“男女授受不亲”的国度,迅速改变为为了几千元的生活消费而不惜出卖色相、甚至愿意“肉偿”的社会。“裸贷”事件中,除了部分个体的道德修养存在问题之外,我们社会中的一些不良或错误价值导向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此,提醒女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要盲目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和攀比,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更要懂得保护自己、朋友和家人的信息免遭泄露。所谓的“裸贷”更是要主动远离。一旦因借款遇到麻烦,要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老师,并报警求助。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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