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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投保时隐瞒重要事项,出险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马某购买了已经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使用了原车主的行驶证,本人身份证,伪造的产品合格证,销售发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涉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上述车辆投保时的伪造信息,保险公司诉请法院撤销交强险合同,并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保险公司主张的撤销权在法律规定上没有请求的基础。《保险法》第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没有规定撤销权。解除权是要先行通知,如投保人未按期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法》与《交强险条例》是有明显区别的,《保险法》是一般法,其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交强险条例》是特殊法,其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利益,“交强险”是带有法定强制力的。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交强险条例》优先于《保险法》。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公司在行使解除权前,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先行按交强险合同进行理赔,事后可以向隐瞒重要事项的投保人进行追偿。但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按《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偿,直接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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