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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发布日期:2016-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例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后,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C.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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