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6-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A.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

  B.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C.“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A.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B.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C.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