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6-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A.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
B.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C.“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A.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B.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C.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