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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医保、商业保险等进行虚假理赔进行骗保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6-12-17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骗保多少金额会被判刑
    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总是杜绝不了保险诈骗等不良现象。一般来说,如果骗保金额到达1万元就已经涉嫌保险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骗保金额超过1万元,定罪会更严重。
  1、骗保金额与诈骗程度的关系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程度越大判刑越严重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伪造就诊资料骗取新农合基金、个别医疗机构套取新农合基金、基层村组干部侵吞农民医保费用……
 2017年起,河南省新农合即将和城镇医保并轨,如何堵住“骗保”漏洞?
 郑州市召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支出工作会议,2017年元月份开始,有关部门将对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骗保行为,将会追回社保基金并做出严厉惩罚。
 二、【检查】市民举报“骗保”有奖,有案必查
 根据郑州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从2017年元月起,将对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对象是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人社部门还会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据悉,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医保】医疗机构编造虚假病历、处方支出医保基金按涉嫌骗保处理
 患者的病例单上,一天做了32次CT;患者明明是糖尿病,却被安排去做脑CT……很多医疗机构通过“超范围检查”“虚假检查”“重复收费”等手段,进行“骗保”。
 医疗机构编造虚假病历、处方支出医保基金,虚增就诊人次、虚加检查支出医保基金等,都会被停止相关医保服务网络,并按照涉嫌骗取社保进行处理。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诱导、激励医生或病人开“大处方”“大检查”的,以免费诊疗等利益诱导拉拢病人入院,超量用药、超范围检查等行为,也将会被停止医保相关服务,并且已经结算的医保基金也需要重新退回。一旦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1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定点协议机构。
 没看过病,没住过院,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办出骗保材料。此次,《通知》也对参保人员做了规定,一旦查到借用他人社保卡就医、伪造票据骗保等行为,也将由人社部门追回已报销的资金,并按照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
 四、【追责】单位、个人“骗保”,将被处以2至5倍罚款
 今后,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涉嫌骗保,除追缴或追回诈骗资金外,还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规定,相关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保”,人社部门将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违法信息还将被纳入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通知》也做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个人伪造资料,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应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违规缴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相关违法信息还将被纳入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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