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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12-16    作者:宋长贵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总货物20吨,乙公司收货后一次性支付总货款100万元。同年7月1日,甲公司交付了货物10吨,同时请求乙公司支付50万元的货款,乙公司拒绝了该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已收货物的款项5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甲公司只有提供20吨货物之后,被告乙公司才支付总款项。现原告甲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被告乙公司有权抗辩原告甲公司的要求,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一份买卖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彼此都向对方负有义务,并且明确约定了各自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当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同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该怎么办?能否拒绝履行?如果拒绝履行,会不会因此向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呢?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条规定就是用来规范前述案例中情况的。
在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如果事先明确约定了各自债务的履行顺序,按照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债务的履行往往就是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约定了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该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形成约束力,对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而言,先行实施履行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合同义务。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存在瑕疵时,如果先履行一方依然向后履行一方主张合同债权,后履行一方可能会因为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陷入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中,显然会对后履行一方造成一种不公平待遇。因此,法律赋予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对抗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其履行义务的要求,从而维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而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出现的法律效果不是让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也不是消除先履行一方的合同权利或者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只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有效保护己方作为债权人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一旦先履行一方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及时履行债务、纠正了违约行为之后,先履行抗辩权的存在依据就会消失,后履行一方需要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当然,除了可以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外,后履行一方也可以以先履行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已经明确约定只有履行完供货义务之后才能付款,故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已履行货物款项时,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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