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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违纪行为,解除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6-12-16    作者:宋长贵律师
员工发生违纪行为,解除须谨慎


【案情简介】

汪某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争执斗殴致其受伤。该公司以工作期间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考核规定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后,汪某向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却遭拒绝。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汪某赔偿金2万余元。



原告汪某于2010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同日,汪某签署了一份《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提到“上班期间打架的,一经查实当事人扣款500元,并做辞退处理。”2014年5月23日,汪某因工作上的问题与同事陈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汪某为保护自己用纺织剪刀将陈某手臂划伤,期间无一人上去劝阻制止。5月25日,该公司针对这起事件作出处理:因汪、陈两人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严重扰乱了车间正常的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司规定,故将两人各扣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事后,汪某向公司索要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公司却毫无回音,为此汪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该起事件的发生,公司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据证实在事件发生前,汪、陈两人曾多次因工作问题发生打架事件,但公司一直未作处理。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未向在场人详细了解情况,仅凭只言片语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另外,汪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法院最终支持汪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汪某与陈某因工作发生矛盾,且是陈某首先揪打汪某,汪某系被动一方,主观上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故意。同时该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汪某已构成公司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中辞退处理程度的证据,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违法的,理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施燕萍 张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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