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当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下,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呢?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现实中,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很常见,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也多有发生,如果仅因为与其他股东不和,或者公司亏损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下面从构成条件来进一步分析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1. 公司经营管理困难。
“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结构,其实际管理和经营主要依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这些大脑和四肢发生了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经营管理往往就会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的这种经营管理困难状况,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公司僵局’”,即公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情形”。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一)、(二)、(三)款分别就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来看,判断公司是否构成“经营管理困难”与公司是否盈利无直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第8号指导案例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属于结果性条件,其表象特征是股东会或董事会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出现僵局(Deadlock)。这种僵局有可能发生在势均力敌的两派股东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公司僵局是原因,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是果,否则,如果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正常,即使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也可以通过正常程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不可能出现提起司法程序予以解散。”
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是难点之一,这需要从公司的综合运行和整体现况上来加以分析和判定。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来讲,毫无疑问他认为其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害。那关于这个损失是否存在一个具体客观的标准以及数额呢?恐怕没有。正如上文提到的,经营管理困难是因,利益受损是果。在结果出现之前,只能对其作出预判,这就决定了其不能现实量化,只能由法官“自由心证”。一般来讲,只要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僵局,对股东利益的重大影响是确定的。
3.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通过其他途径是指除了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外,其他途径皆无法解决困局,如通过公司内部的救济、召开股东大会、转让股权、司法调解等。
4.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这是对起诉主体的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单独或合计都可以。
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如今已不少见,商业发达的地区更多。关于此方面的法律问题,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金牌律师、金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