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决是伟大的判决吗?
2016年4月13日,全国首例同性恋婚姻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当庭驳回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中的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依照《婚姻法》拒绝两位男同性恋者的结婚登记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这份判决虽然是认定行政机关拒绝登记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意味着法院认定同性婚姻在我国是不合法的。
判决公布后,在网络上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同性婚姻的看法,诸多对同性婚姻持同情者纷纷发言,也将该案与去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判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案件相类比,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比4的结果裁决同性婚姻合法叫好,甚至认为这份判决诚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所说的是“美国的胜利”,“所有的美国人都被平等相待,我们更加自由了”,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使得美国由此成为全球第21个认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但这份判决真的能称之为伟大的判决吗?
人类社会把男女之间的结合称之为婚姻的根本原因应在于人类自身的生产与繁衍,而不是基于性的需求。性取向是天然的,这种天然更多地表现为异性之恋,但这种建立在异性之间的性需求并不当然地要去排斥同性之间的性需求。萨特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同性之恋虽然只是少数,但少数的存在,也是上帝使然,多数也理应去尊重,尊重同性恋就是尊重自然法。
尊重的方式是多种的,但把同性之恋纳入婚姻是违背人类建构婚姻制度的本质与目的的。婚姻承受的是人类的绵延,而唯有异性之恋才能实现人的自身生产,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谓之婚姻的也仅仅是异性的结合。尊重少数人的性取向,尊重同性之恋是文明的要求,但将同性之间的给合纳入婚姻制度的规制是对人类既有文明的挑战,必然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反对。
美國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数表决裁定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值得怀疑的。一方面,同性结合是一种天然存在,它的存在就是自然法,它的合法性是无需裁定的;另一方面,司法的使命是使用既有规则去裁判社会,而不是主动为社会去制定裁判规则,一个如此深远的社会命题却交与司法去裁判,让法官去解读,这实在是难为这些大法官们了。即使法官勉为其难的做出判决,也许这种解读僭越了司法的权限,票决方式很难消弥人们的争执。在一个立场观点明显分裂的社会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种看似公正的票决方法,很难对争执一锤定音,反而更容易引发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动荡。
科学家指出“尝试主动改变一个人的性取向是徒劳的”,从这个角度看,同性恋是合理的。李银河老师也说,“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改善中国同性恋问题的捷径”。孙文麟、胡明亮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词中说:“即使他们能赢得今天的诉讼,但,赢得未来的,必定是我们!”
但,我想表达的是,在婚姻文明已取得人类普遍共识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将同性的结合纳入婚姻制度,取得一个婚姻的名份呢?难道只有将同性的结合纳入婚姻,才意味着我们赢得了未来?
亟待人类发挥自己的智慧,构建起与婚姻制度平行的同性结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