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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友分手拒还价值 17.5 万元车辆并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获刑」是否合理合法?
发布日期:2016-07-05    作者:110网律师
中新网北海9月2日电 (陈燕)今年47岁的女子与男友分手后,男友要求女子归还两人恋爱时为其买的小汽车,女子拒绝归还后被男友告上法庭。9月2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重庆籍女子郑某在广西北海经人介绍与黄某相识,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0年11月,黄某出资175500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交给郑某,由郑某持该车的相关手续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并由郑某占有、使用。

  2010年12月,两人分手后,黄某要求处置该车遭郑某拒绝,黄某遂诉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令郑某返还购车款175500元给黄某的判决。郑某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8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同年9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然而郑某拒不执行判决,并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汽车隐藏、转移,基于此该院于2012年11月决定对郑某司法拘留了15日。

  拘留期满后,郑某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指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审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判决,撤销之前的两份判决,改判郑某偿还101793元给黄某,但郑某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交出隐藏、转移的汽车。

  2015年3月,郑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而被北海警方刑事拘留。

  据法院介绍,郑某自称已将法院查封的小轿车“抵押”给网友,却不知网友的姓名、住址及通讯,又不能提供“抵押”的相关手续,至今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小轿车或线索。

  法院认为,郑某的作法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分析浅谈:
赠与是很普遍的民法问题。
赠与合同在物权发生变化前,可撤销。
物权的变化分以下几种:
1、普通的动产:钱、货币、商品等能拿走的东西,交付即物权转移,不可以要回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但是在交付之前,不管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不交付都不生效。不可以强制别人一定要送,没有送之前人家有反悔的权利。
2、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转移生效要件。比如房产,签了书面合同赠送给你了,房子钥匙交给你了,你以为就是你的?不是的,一定要登记了才算是送给你了。所以我们偶尔也会接到这样的咨询:(壕)渣男为了骗女的色,说给她房子跟她结婚,签好了赠与协议,钥匙给了女的,女的哭着拿协议来说要起诉渣男,当然没有用。
3、就是汽车这种既是动产但是它又要登记的财产,它跟动产基本一样,但是登记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什么意思呢?就是原则上交付就生效了,但是如果第三个人有一天突然来向你主张这辆车是他的并提供了登记的证明,那这辆车就是这个第三人的了。

然而,上述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的问题。根据网上来源的材料分析:
首先,这辆车男的在买给女的时候,既全额付了款,又办理登记在女方名下,而且还把车都交给了女方使用,这是明显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不可撤销了。
然后,这两人分手。然后出现了这一幕:
2010年12月,两人分手后,黄某要求处置该车遭郑某拒绝,黄某遂诉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令郑某返还购车款175500元给黄某的判决。郑某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8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至于男的起诉的案由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我估计是以婚姻法中关于彩礼的认定,结婚不成,比较大额的赠与视为彩礼,最后结婚不成彩礼可以要求返还这个点去打吧。anyway,结果就是这样。你说合法吗?合法。你说合理吗?合理,确实合理。合理性就此不谈。
最后,为什么那女的会被抓去坐牢呢?我们看看她做了什么:
同年9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然而郑某拒不执行判决并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汽车隐藏、转移,基于此该院于2012年11月决定对郑某司法拘留了15日
拘留期满后,郑某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指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审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判决,撤销之前的两份判决,改判郑某偿还101793元给黄某,但郑某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交出隐藏、转移的汽车。
2015年3月,郑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而被北海警方刑事拘留。
据法院介绍,郑某自称已将法院查封的小轿车“抵押”给网友,却不知网友的姓名、住址及通讯,又不能提供“抵押”的相关手续,至今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小轿车或线索。
法院认为,郑某的作法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那女的去坐牢不是因为男的去告了她,而是她自己作死,多次拒不执行判决。你说法院的判决合法吗?合法。合理吗?合理,确实合理。

再看一下有些网友的想法:
我个人觉得男的送车给女的,送出去的东西再要回来合法吗?如果是这样,谁还敢接受别人送的东西啊?大家觉得呢Q:送出去的东西要回来合法吗?
A:分情况。开头已经说了一般分三种情况,只要物权发生了转移就要不回来。
Q:那为什么这个案件中男的能要回来?
A:这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不是合同法。男女谈恋爱以结婚为目的(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为对方赠送的大额财产财务,都可以认定为是我国婚姻传统中的结婚彩礼,如果婚结不成,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几十万的车,比百万的房,你以为人家是因为你漂亮因为你好看送给你的呀?人家本来是想着跟你结婚的,现在结不成了这房子白白没了车子白白没了?难道这才叫公平这才叫合理?
Q:那我们平时还敢不敢接受别人的东西呢?
A:敢,送多少要多少。普通的赠与只要交付就生效,不动产的赠与只要登记。如果是两人谈恋爱,平时的小礼物赠与都是可以接受的,对方也拿不回去,平时生活你请我吃饭,还是我请你吃饭,逛街买东西什么开销的都不会有要支持返还的情形。所以,有人要送,就尽情的接受好了。
最后,万一真的打官司打输了,别做老赖拒不执行就好了。


如何认定他们是否有结婚目的而不是随便谈谈恋爱。
我觉得吧,实务操作上,是否谈婚论嫁了其实也不难证明,如果确实是到了要给彩礼的阶段,至少肯定见过双方父母多次,并且有才筹划婚礼事宜了(比如摆酒的策划、通知亲朋戚友等),所以能够提供比较多证人可以证明这些事。如果连双方父母都不认识,很难说这是结婚彩礼,也很难说是否到达要谈婚论嫁这个步骤。当然也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彩礼传统,但我相信大部分中国人都有保留这个传统吧,至少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都有_(:з」∠)_。也有潮流新人类裸婚干嘛的,或者结了婚连对方父母都不知道的,但是有钱任性,送价值贵的东西,能不能认定以结婚为目的呢,就要看看有没有其他证据能说服法官了,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然后是彩礼的认定,这个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法理,也没有约定,只能参照民间习惯了。习惯这种东西,有公认度比较高的,有地方性比较强的,所以要结合实际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婚房,这种天生自带为了结婚而买的这种属性,就比较好认定,比如珠三角地区,金龙凤镯、金项链等各项金饰都是结婚标配,这种地方性强,不过也好认定。但是什么名牌LV手袋之类的,可以说几乎看不见与传统婚礼有什么关联的属性,即使较为贵重的万字头,一般也不能认为是彩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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