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中英文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及防范
【典型案例】
2001年,美国某知名珠宝公司(下称美国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Golden Impression”商标的申请,不久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3类银饰品、手镯(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等商品上。
2004年,浙江某珠宝公司(下称浙江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色印象”商标成功,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类首饰盒、银饰品、手镯(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等商品上。
此后十余年,浙江公司因经营有方,商标品牌的知名度越来越大,直到2015年8月的一天,浙江公司收到美国公司发来的律师函,称其“金色印象”商标侵犯了美国公司“Golden Impression”商标权,要求浙江公司今后不能再使用“金色印象”商标,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美国公司诉诸法律,最终浙江公司的“金色印象”商标被法院认定与美国公司的“Golden Impression”商标近似而被撤销,浙江公司陷入窘境。
【律师解析】
深圳李春华律师南昌工作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中英文商标构成近似问题。如果构成近似,则侵权;反之,不侵权。侵权商标由中文“金色印象”构成,权利人商标由英文“Golden Impression”构成,两商标在文字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那么,凭何认定上述两商标构成近似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商标近似的认定原则:(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此过程中,应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应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对其保护的强度相应越大。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这里的“容易导致混淆”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商标与权利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来自不同市场主体,但两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此时,首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所涉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及是否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因素,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其次,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具有“傍名牌”之故意,尤其是同行业者对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模仿或其他形式的侵权,应采取较为宽泛的标准来认定其是否会造成混淆与误认。
具言之,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首先要对二者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及对应程度进行判断。含义的一一对应是认定商标构成近似的重要条件,而这是一种主观选择的结果,因此必须考虑这一对应关系的真正形成时间。如能证明侵权商标的注册早于一一对应关系的形成,那就不能认为是近似商标。判定两个商标是否构成混淆,还应满足易于联想这一条件。不过,逻辑推演并不等于事实混淆,故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考察市场是否具有客观的混淆情况存在,而非依靠简单推理得出结论。
本案中,根据美国公司提交的证据,使用在珠宝商品上的“Golden Impression”商标经过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在看到“Golden Impression”商标时,能够与中文“金色印象”商标联系起来,二者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这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标有“金色印象”商标的商品出自美国公司,从而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加上浙江公司的“金色印象”商标注册在后,且其不能证明该商标通过大量的宣传使用,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达到使消费者足以将其与美国公司的“Golden Impression”商标相区分的程度。
综上,“金色印象”商标与“Golden Impression”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浙江公司侵犯了美国公司的商标权。
【律师支招】
深圳李春华律师南昌工作室: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对正规公司而言,都不会是什么好事情。权利人商标被侵权,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品牌商誉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并受到处罚,也可能因此错过发展良机。那么,该怎样走出正确的商标发展之路呢?
就商标权利人而言,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预防商标被侵权及侵权维权工作:(一)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注册防御商标,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一个商标为主,目的就是保护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二)通过查阅《商标公告》及其他途径发掘是否存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如有,则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裁定。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该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三)要求各地业务人员与经销商经常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侵权线索,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四)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出台相应措施,防止产品被消费后包装标识被不法之徒高价回收以制造假冒产品。
就商标侵权人来说,首先应该走出傍名牌的误区,一开始就应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制定并实施商标发展战略,诚信守法经营,踏踏实实树立自己的商标品牌。其次是在注册商标时,要积极通过商标检索等法律手段,避免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商标品牌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导致最终被撤销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