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办理程序整理
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主要有:
1.治安案件裁决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③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④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⑤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部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行超过二十四小时。
(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公安行政处罚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⑥行政拘留
3.治安裁决申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受治安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裁决,在接到裁决通知后5日内,可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做出复议裁决。复议裁决是终结裁决。申诉上仍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要求复议的,公安机关可按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4.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具体程序如下:
⑴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天内提出。
⑵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⑷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⑹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⑺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二、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
(一)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报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自首及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认真填写《治安案件受理案件登记表》。
(二)对于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治安案件标准的,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1)传唤,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使用传唤证。受害人、证人不能使用传唤。
(2)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八小时。对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5)告知。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6)处罚。经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裁决。处罚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应向本人宣布。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7)执行。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指定银行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四)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