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案例分析-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法律后果
原告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称,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天津市津南区北农业产业园工程,合同价款240万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施工,但该工程至今未完工。原告发现被告施工抹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重新施工,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要求被告承担应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23216元。同时原告申请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被告提出抗辩理由是:被告撤场后,原告未做验收 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不具有施工涉诉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又因双方对被告已完成的工程未进行验收,且被告施工的工程已经由原告实际投入使用。因此对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要准许。据此驳回原告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律师梁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情,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申请对被告施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无不妥,但是本案中,因原告未对涉诉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该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并无不当。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谨以此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进行个人观点的阐述,希望能够给更多的朋友在建筑工程中出现的类似问题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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