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应当对拟制血亲间能否结婚作规定
拟制血亲包括有:拟制的直系血亲和拟制的旁系血亲。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拟制的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但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禁止也应当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法律之所以限制拟制的直系血亲间通婚,除了其违背伦理,容易造成辈分、血亲上的混乱外,主要也是为了保护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利益,避免出现因胁迫等原因而被迫与养父母或继父母结婚的情况。而拟制的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法律应当准予。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