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高级员工之间常见的有关于股权激励的约定,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才竞争力,有的是规定高级员工在工作业绩达到一定的目标时才能享受该股权激励,有的则约定该高级员工工作每经过特定的期限便可享受固定总数一定比例的股权作为奖励,此种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管理约定还是劳动权利义务约定?
股权激励实际上是属于高级管理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但确定是否给付的问题上,应当根据该管理者在管理经营用人单位过程中是否达到当时给予股权激励的预期目标来确定是否由用人单位兑现,此时可能会面临举证上的困难,但举证的困难并非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依据,将其作为其他民事合同纠纷同样也会存在此类问题。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予高级员工的股票奖励,属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