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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发布日期:2016-12-05    作者:叶庚清律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对该罪的规定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067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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