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起诉要求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
【基本案情】
贵州省xx经济开发区xx交易市场A、D、E、G栋建筑系xx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xx劳务公司承包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xx市xx市场劳务工程。2013年x月,xx劳务公司又将该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王某某承包,王某为王某某做活。2014年x月x日,xx劳务公司与王某某结算,xx劳务公司欠王某某工资29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14年3月20日付清,逾期每天补偿1000元。但直到2014年5月xx劳务公司才付15万元给王某某,其中1万元是公司直接付给工人,尚欠14万元没有付。王某某尚欠王某的劳务款14万元,2014年3月10日,王某又继续在xx劳务公司做工,xx劳务公司又欠王某3万元。2014年10月x日,二王与xx劳务公司商定,xx劳务公司欠王某某14万元转给王某,因此,加上欠王某的3万元,xx劳务公司又重新出具17万元欠条给王某,此欠条没有任何约定,xx劳务公司也未收回欠王某某29万元欠条原件。xx劳务公司欠王某17万元欠款已于2015年10月13日还了1万元,现尚欠王某16万元。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之间的总工程款尚未结算清楚(木工工程已完工),xx劳务公司以xx房地产公司未按进度拔款为由,未支付尚欠王某的16万元,二王诉至法院后,xx劳务公司愿付王某1万元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贵州省xx经济开发区xx交易市场A、D、E、G栋建筑系xx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xx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的木工工程后,从2014年10月x日起,xx劳务公司便拖欠王某16万元,王某索款无果诉至本院,xx劳务公司亦认可,并愿补偿王某1万元利息损失,符合自愿原则,本院给予支持。王某某与xx劳务公司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已因14万元债权转让给王某而终结,王某某在本案中以与王某是合伙人为由主张利息,该合伙理由不充分,也无证据证明,其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xx房地产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本案拖欠的劳务费用是因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贵州省xx经济开发区xx交易市场A、D、E、G栋建筑工程在施工中而产生,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之间就该工程的建设尚未结算,xx房地产公司辩称已与xx劳务公司结算清楚,还多付了40万元,xx劳务公司不认可,xx房地产公司无结算凭据,王某诉请xx房地产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理由成立,本院给予支持。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xx建筑工程总公司名称,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均认可本案涉及的工程是挂靠xx建筑工程总公司,但该合同无xx建筑工程总公司印章,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也未提供挂靠合同及挂靠费票据,且xx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项是房地产开发,无挂靠必要,因此,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认可是挂靠xx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陈述,本院不认可有挂靠的事实,本案不涉及xx建筑工程总公司。综上,判决如下: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连带支付王某工程款16万元。xx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利息损失1万元。
【律师说法】
贵州省xx经济开发区xx交易市场A、D、E、G栋建筑系xx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本案拖欠的劳务费用是因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贵州省xx经济开发区xx交易市场A、D、E、G栋建筑工程在施工中而产生,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之间就该工程的建设尚未结算。xx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的木工工程后,从2014年10月x日起,xx劳务公司便拖欠王某16万元。因此,代理人(黄雪刚、蒋奉军律师)认为,王某诉请xx房地产公司、xx劳务公司之间连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理由明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