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基于许可专利进行改进,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仍然可以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2006)民三提字第2号
【基本案情】专利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以专利,然而被许可人在取得专利一段时间以后,凭借着对专利技术的掌握,进行升级改进,形成与原来技术方案不同的新方案。对于此种情况被许可人是否会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1990111日,WXH与无线电一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工艺或生产等其他方面的需要,双方均可对专利进行技术改进设计,但不影响和改变专利的属性,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合同签订后,无线电一厂投入了生产。1991320日,WXH与无线电一厂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另查明,WXHWZZLWFMMY三位第三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业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94)哈经初字第229号判决确认为,单人便携式浴箱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为WXHWZZLWF共有,效益分配比例为WXH45%,WZZ35%,LWF15%,MMY5%,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中,WXH终止合同协议书提出异议,经一审法院委托公安部技术鉴定,结论为,除CSJ签字外,WXH的签字是WXH本人所写。无线电一厂从199010月至19963月对8820207XX号单人便携式浴箱专利技术进行了改进,先后生产出S-400A型浴箱、S-400B型浴箱。其中S-400B型浴箱于1994311日被中国专利局授予932114648号实用新型专利。
WXHWZZLWFMMY要求无线电一厂在终止协议签订后继续给付使用费
【案件亮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对许可专利进行改进的,构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无线电一厂支付WXHWZZLWFMMY专利使用费324284452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一、获得专利许可后,在许可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进,专利许可合同未终止,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仍需要支付许可费,技术改进获得的增值不计算在许可费内。
无线电一厂先与WXH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在WXH等人的专利基础上进行自主研发出S-400A型浴箱、S-400B型浴箱,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与WXH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在本案中,WXH等人发生权属争议,经有关部门和法院确认专利权为WXHWZZLWF共有,又无证据证明后一合同WXH获得授权,即WXH签订后一合同为无权处分的行为,“终止合同协议书”无效,鉴于无线电一厂在实施专利过程中,对该技术进行了改进,浴箱的销售价格由每台495元上升到1000元左右,因此,专利使用费应以最初的每台495元计算,无线电一厂自1990111日至1996319日共销售浴箱270086台,应支付使用费346462281元,扣除已支付17794880元,代交税金4382849元,尚欠324284452元。
二、获得专利许可后,在许可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进,专利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生产升级改进产品,是对专利许可人的专利的侵犯。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因为升级改进的产品是基于被许可专利的基础的,升级改进后的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必然落入被许可专利的保护范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