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许可专利进行改进,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仍然可以构成侵权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2006)民三提字第2号
【基本案情】专利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以专利,然而被许可人在取得专利一段时间以后,凭借着对专利技术的掌握,进行升级改进,形成与原来技术方案不同的新方案。对于此种情况被许可人是否会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1990年11月1日,WXH与无线电一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工艺或生产等其他方面的需要,双方均可对专利进行技术改进设计,但不影响和改变专利的属性,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合同签订后,无线电一厂投入了生产。1991年3月20日,WXH与无线电一厂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另查明,WXH与WZZ、LWF、MMY三位第三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业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94)哈经初字第229号判决确认为,“单人便携式浴箱”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为WXH、WZZ、LWF共有,效益分配比例为WXH45%,WZZ35%,LWF15%,MMY5%,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中,WXH对“终止合同协议书”提出异议,经一审法院委托公安部技术鉴定,结论为,除CSJ签字外,WXH的签字是WXH本人所写。无线电一厂从1990年10月至1996年3月对8820207XX号单人便携式浴箱专利技术进行了改进,先后生产出S-400A型浴箱、S-400B型浴箱。其中S-400B型浴箱于1994年3月11日被中国专利局授予93211464.8号实用新型专利。
WXH及WZZ、LWF、MMY要求无线电一厂在终止协议签订后继续给付使用费。
【案件亮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对许可专利进行改进的,构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无线电一厂支付WXH、WZZ、LWF、MMY专利使用费3242844.52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一、获得专利许可后,在许可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进,专利许可合同未终止,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仍需要支付许可费,技术改进获得的增值不计算在许可费内。
无线电一厂先与WXH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在WXH等人的专利基础上进行自主研发出S-400A型浴箱、S-400B型浴箱,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与WXH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在本案中,WXH等人发生权属争议,经有关部门和法院确认专利权为WXH、WZZ、LWF共有,又无证据证明后一合同WXH获得授权,即WXH签订后一合同为无权处分的行为,“终止合同协议书”无效,鉴于无线电一厂在实施专利过程中,对该技术进行了改进,浴箱的销售价格由每台495元上升到1000元左右,因此,专利使用费应以最初的每台495元计算,无线电一厂自1990年11月1日至1996年3月19日共销售浴箱270086台,应支付使用费3464622.81元,扣除已支付177948.80元,代交税金43828.49元,尚欠3242844.52元。
二、获得专利许可后,在许可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进,专利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生产升级改进产品,是对专利许可人的专利的侵犯。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因为升级改进的产品是基于被许可专利的基础的,升级改进后的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必然落入被许可专利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