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勇代理原告参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又获胜诉
黄宏勇代理原告参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又获胜诉
原告陆XX原为被告广西武宣XX航运有限公司的船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广西武宣XX航运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等社会保险,并且拖欠原告陆XX 2014年10月、11月、12月、2015年1月份工资,原告陆XX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告广西武宣XX航运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原告陆XX委托黄宏勇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被告广西武宣XX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要求被告广西武宣XX航运有限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等。经过北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广西武宣XX航运有限公司清偿拖欠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等,并且全额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黄宏勇代理原告陆XX参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