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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对权利人、相对人及交易安全有何影响?
发布日期:2016-11-28    作者:赵双剑律师


  考虑到对权利人的保护、效力确定下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如果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加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那么无权处分合同自然有效,合同相对人不用处于等待状态,无处分权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且可担保原权利人不会对处分物提出权利,这样对原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都有利。如果权利人未对无权处分行为加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那么要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善意即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无处分权人没有处分权,而恶意则为明知或应当知道。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处分物。王利明教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崔建远教授则认为其适用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笔者同意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合同有效与否,相对人都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处分物,只要其适用符合一定的条件。《物权法》的颁布不仅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别,而且《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8条还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第106条规定了该制度适用的条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物权法,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样,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证,而原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赔偿请求权获得利益损失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原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如果合同无效,两者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物权法得到保障。但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合同法》宜规定这种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而不是使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第三人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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