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绪敬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改变定性辩护获成功
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王某因骑摩托车刮蹭发生争吵,两人均打电话叫朋友到事发地点,继而双方人员发生打斗,打斗期间被害人的苹果手机从口袋掉落,被告人趁其不注意把该手机捡起据为己有,后受害人报警,手机经鉴定价值为6800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被告人家属找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秦绪敬律师,秦绪敬律师提出了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为抢劫罪属于定性错误,被告应为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秦绪敬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还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抢取财物还是以秘密的手段窃取财物。
秦绪敬律师提出,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有对受害人施暴的行为,但是其采取暴力手段的原因及目的不是为了窃取受害人的手机,而是因为双方骑摩托车刮蹭发生矛盾,也就是被告人在采取暴力手段时并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手机的犯罪故意。相反被告人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趁受害人不注意将其掉落的手机偷偷捡起占为己有,完全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形,因此被告人李某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