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们在谈及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时,经常提到我国基本国情中存在的消极的不利因素,主流观点认为“重人情、讲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进而形成的关系社会、人情社会是基本国情中的一个重要消极因素。
翻阅中国古代涉及判案的典籍或民间的传说,从那些经典案例中、从那些世代被人们广为传颂、津津乐道的故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种有别于所谓“现代司法理念”,但却散发着独特魅力的东西。笔者在这里以一个古代典型案件为例,并予以解读。
清朝康熙年间,苏州府长州县有一农妇,在路旁的茅厕里解手时,顺手把放有自己卖蚕丝得来的两千铜钱的竹筐放在外面地上。不料来了个无赖,一把拎走了装有铜钱的竹筐。农妇情急,可又没法起身追赶,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被人拿走。农妇气不过,跑到县衙门前喊冤。衙役问了情况后,因农妇所告无人,将其驱赶。农妇大哭大闹,惊动了被当地百姓誉为“葛青天”的知县葛健楚,葛知县得知事情原委后笑着说:“这案子当然有被告,是茅厕里的条石粘住了你的脚,害得你不能去追赶。本县受理这案子。”随后,葛知县派几个衙役把臭烘烘的条石搬到衙门里,扔在角落。又悬榜公布:某日某时审问条石。满城的市民听说了这件奇事,开审那天纷纷赶来看热闹,大堂、二堂的院落里到处挤满了人。葛知县升堂,见满衙门人头攒动,沉下脸来,马上要衙役关紧大门,厉声喝道:“良民自应安分守己,无事不得轻入公门。你们胆敢来本衙哄堂塞署,扰乱公门,都要受罚!”市民们听了吓得全都跪下连连叩头求饶。葛知县又道:“姑念你们都是初犯,且记过这顿打。这样吧,每人罚钱五文!”市民们乖乖地从侧门鱼贯而出。早有衙役在那里放了一个竹筐,等人走完了,差不多也已经积满了一竹筐的铜钱。葛知县把钱交给农妇,这桩奇案就此告结。“
以上这个案例典型的体现了中国古代审判方式的特点: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在该案中葛青天的审案方式极其随意,以现在的眼光看根本就无视程序的存在,严格讲全然是违法审判。但在中国古代,无论儒家、法家都认为法律不过是治理社会的工具,执法应该是以能够立刻实现社会稳定的终极目标为最好。所以类似该案的做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并不是孤立的事例。
二是非逻辑性。“中国古代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注重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和谐圆融的境界,而非形式上的公平合法,这就造成了中国传统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对逻辑的轻视。”为了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在案件的审理上所体现的就是重视结果、强调结论,崇尚直觉、重于实践,但对所谓的司法程序及推理证明过程,往往忽略。在古代许多被誉为“青天”的官员(如包公等),在审理案件中甚至使用诈术,以达到一种实质上的正义(前述案例中葛青天使用的也是诈术)。但这却被历代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甚至被认为是“智”的一种表现,被交口称赞,世代相传。
三是“重人情”。“中国古代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也继承了儒家的天理人情高于逻辑差异的传统,从不'专决于法而失人情',明白地主张'官司不当以法废恩'.”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不会想到法律上的救济与行政上的救济的区别,为了达到救世的目的,往往从情的角度出发,直接将审判活动当作社会救济的手段。
以上简单的分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些特点,不论你是否喜欢,这就是孕育中国民众司法理念的土壤,也是我们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进行司法改革时所面临的环境。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的问题。如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人情,如果将以上特点简单地斥为消极因素,不免过于片面。而且当前定义为所谓“消极”的标准是依照着西方社会的法治观念而言的。标准不同自然结论就不同。某种意义上说,如果针对中国现实状况与其说它是消极因素,不如说是客观因素。此外,即使是现在群众还是习惯把一些干部(包括法官)称为“青天”,这其中蕴涵的清官情结,特别是一种依赖心理,也是有着深刻的法律文化背景的。而这正是需要我们加以正视并研究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胡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