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鼻骨粉碎性骨折致轻伤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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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韩某故意伤害罪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23时许,在泰安市岱岳区下港乡勤村张某家门口,被告人韩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韩某用手电筒将张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韩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3000元,张某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张广存、张广同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