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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的三个罪名应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叶庚清律师
非法集资常见的三个罪名应如何区分?
    非法集资经常会涉及到这么几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非法经营。这三个罪名应如何区分?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叶庚清律师于2015年3月18日接受从戎网采访,对非法集资的三个罪名进行解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存款是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即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数人,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组织吸收公众存款,比较典型的形式有抬会、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包含四个因素:一就是使用诈骗方法,即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和手段,欺骗公众骗取集资款;二是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三是实施了非法处置集资款项的行为,如携款潜逃、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支付其承诺的高额回报以便进一步实施诈骗等;四是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其中,集资诈骗罪与其他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使用诈骗手段获得集资款之后根本没想还钱,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罪,目的往往是吸收公众存款后进行营利或者投资活动,本质上只是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从事了相关的经营行为。然而这些金融犯罪都极大地增加了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而且容易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激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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