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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 | 你知道吗?原来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单义律师


焕廷导读: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很多消费者对霸王条款习以为常,也不太认为它就是霸王条款,其实霸王条款不仅违法相关规定,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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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往往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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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
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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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几个常见的例子:


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霸王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

谢绝观众外带食品,绝大多数电影院、饭店、KTV都有此规定。但是,他们一边拒绝观众自带食品,一边却自售食物搞垄断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内容,其内容判定无效。
所以“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规定。

霸王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XX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所谓的最低消费,实际上是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既损坏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损坏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低消费的设置还违反了《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这种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四: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为了快速清理库存,商家往往以低价打折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然而,在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时,“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却成为了商家的挡箭牌,以此推卸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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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可拨打电话 

消费者投诉:12315      质量监督投诉:12365
价格举报:12358          国家旅游服务:12301
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12305
文化市场举报:12318
保监会投诉:12378食品药品安全:12331
工信部申诉:12300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12321
文中资料部分源于网络,法规援引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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