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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 | 这些属于夫妻一方债务!那么……该怎么举证?
发布日期:2016-11-11    作者:单义律师
焕廷导读:
       当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可能需要当事人进行相应的举证,来证明该笔债务究竟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归属的证明则关系到债务的承担问题。
案情
      
       刘某和李某于200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8日,刘某向曹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刘某、李某共同向曹某借人民币叁万五仟元整,从2014年6月份起每月还壹仟伍佰元整。如若违反,按未还清余额的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罚金。”虽然借条上写明是刘某、李某共同借款,但李某并未在借条上署名。随后,曹某按刘某的要求,将3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其指定的账户。事后刘某归还曹某3800元。去年7月27日,曹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31200元及利息。同年8月3日,刘某、李某登记离婚。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向曹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刘某应按约归还曹某借款。刘某称其已归还曹某19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纳。刘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曹某要求其偿还其借款31200元及利息,该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债务处理。但该案中,刘某为归还其所欠债务以个人名义向曹某借款,曹某亦明知刘某系归还高利贷,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由曹某直接支付给他人,该案所涉借款应视为刘某个人借款。故曹某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曹某本金31200元及利息;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曹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自行撤诉。
     那么夫妻个人债务都有哪些类型?又该如何举证呢?


1夫妻个人债务的类型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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