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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资理财到期不能兑付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余金龙律师   专业领域:p2p投资纠纷/现货投资纠纷/民间金融/公司法务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标明作者及单位
  P2P理财投资分为线上和线下。本文所讲的p2p兑付延期或者不能兑付一般是指现今市面上的非法p2p平台。因为跟我我国现有政策法律对于P2P平台的合规定义是指:平台纯粹充当借款双方的信息中介方,为双方提供借款撮合、咨询、担保、催收、评估、追索等居间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且自身不参与资金的归集、增信等实质参与借款、担保关系中。所以,在合规的p2p理财投资中,如果出现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付息,出借人(投资人)只能通过平台将其债权进行再次转让或者直接追索或者委托平台追索借款人,而不得直接要求平台担保或者承担还款义务。本文的p2p兑付延期或者不能兑付是指平台打着p2p的幌子变相实施自融(自己融资、集资或套现)或者变相从事银行业务(即吸收公众存款,再对外放贷,赚取点差)。
  笔者从常年担任一些P2P理财公司、投资类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及接触、办理一些投资者咨询、委托的债权追索案件的实务经验得知:现今百分之七八十的所谓的P2P理财公司都是非法平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信息居间方。甚至是一些国内名气比较大的平台,自身也会从事非法自融或者非法转贷义务。此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对p2p理财公司划了法律的红线,也可说是雷池吧。具体如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且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这就较好的对于此前,一些非法平台利用关联方从事非法业务。穿透式监管,即也实质认定取代形式认定。这样大部分平台将会面临整改或者取缔。
  那么针对以往在这些非法平台投资的投资者们,如果出现投资期限到期,而平台未能按时兑付,又该如何呢?这些非法平台大多借助于合法的外衣,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线上和线下的。
  先来说第一种:线下的P2P理财投资
  这类P2P公司运作大多比较简单,一般成立几家关联公司,一家公司充当形式上的“居间方”,同时与投资者、借款人签订一些《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然后再向投资人收取投资款用于购买公司的各项债权理财宝,诸如“三月宝”、“七月宝”等,其中每一项理财宝都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期限到期,投资者并不能要求平台返还,而是向平台申请再次转让。大多投资者并没有仔细看过合约,以为投资期限到期即可向平台兑付,而平台的业务员也是想投资者承诺到期兑付。而合约上却约定到期不是通过兑付而是通过债权再次转让的方式来退出提现。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到期不能转让或者没有下家投资者来接盘怎么办?平台收取投资者的资金后,再向借款人放款,当然放款人是其关联方或者公司的员工,借款人在拿到贷款之前还须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该笔服务费是支付给“居间方”而不是放款人,但是所谓的居间方与放款人为关联方,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变相收取高利息。但由于无法举证两方为关联关系。对于投资者的投资金交付,也是五花八门,有的事资金打到公司法人账户,有的是打到股东账户,有的是打到第三方代付平台,再由第三方代付平台与公司方结算。但是投资者的流水中只看到资金流向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利用投资者的资金,再以其关联自然人的名义对外放贷。做得规范一些的公司,每期都会向投资者发送账单报表,写明每一期的利息收益和本金归还情况;做得不规范的公司往往在投资期限内没有任何书面的对账,更不会说明投资款的去向。投资者只要每期能正常收到利息也不会去主动关注本金的安全情况,就算到期后不能兑付,往往也会和平台签订展期协议。
  第二种:线上的P2P理财投资
  该类投资方式因为在线上,往往风险较之线下还要大,主要是有:1.平台的运营公司是否有相关资质,是否有资金实力不得而知;2.有的线上平台并未与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取而代之的是一些电子版的合同,今后都会面临取证困境;3.投资者的打款往往通过平台账户充值的形式完成,而且收款方往往和平台在形式上并非同一人,今后也面临着收款人的举证问题;4.投资者更本不会也不可能知晓网上的借款人或者债权包、理财包是否为真实、有效?该类平台投资的兑付一般是,投资期限到期后,投资者发起体现,如平台未能正常按时体现,就会面临到期兑付困难的问题。此类非法平台大多从事将标的受让的债权进行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重复转让等违法形式,当后续的投资资金没有及时跟进的话,加上前面到期本金的压力和巨额利息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崩盘。
  上面具体介绍了不同形式的P2P理财投资渠道,按照现有政策法律来认定的话,都属于非法平台。基本上都涉及直接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归集资金。一旦,出现借款大额逾期或者大面积逾期的话,而前期的投资者资金在每月后续跟投资金的接盘情况下,往往出现平台跑路或者无法向投资者兑付。那么一旦出现上述这种暂时无法兑付或者不能兑付的情况下,作为投资者又该如何有效维权,挽回投资损失呢?以下我们来介绍实务中的几种维权渠道,投资者也可以针对不同平台选择某一种或者多种渠道维权:
  第一种维权渠道:通过第三方督促履行
  平台兑付延期比较常见,且以往无延期记录的情况下,笔者建议,针对此情况可主动与平台谈判或者委托律所参与谈判,了解平台延期的原因以及平台的资信情况和债务情况,如果评估下来,暂时出现资金紧张,对今后的资金运转并无多大影响,可先通过律所向平台致函,督促平台尽快解决兑付问题,给平台施加以一定的压力。从笔者的实务情况来看,一般平台受到督促函之后,都会愿意跟投资者协商还款或者为其进行增信。由于此类平台往往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包括办理的手续均是以居间方的名义,而非融资者或者是集资者的名义吸收投资者的资金,且到期后,投资者按照协议只能申请平台将其债权进行再次转让才能退出。通过律师函,可要求平台提供投资者受让债权的明细以及各项债权凭证,如果平台自融或者违法操作,根本无法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文件,故,迫于压力,平台也愿意向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签署相关债务加入的承诺函。一旦,平台担保或者承诺对投资者的债权进行回购承诺/债务加入的话,对于投资者今后的维权,起码扫清了障碍,不必纠结于平台设置的“债权转让”的退出机制了,使得平台或者法人为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风险兜底。
  第二种维权渠道:向平台当地的金融办、互联网金融协会或者工商局进行投诉,举报平台非法经营。
  如果平台涉嫌违法违规经营,逾越法律政策红线,譬如上述所讲的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等情形的,在跟平台数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选择向当地的金融办、互联网金融协会或者工商局进行举报,要求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机构对其进行查处或者约谈。平台也许会迫于压力,鉴于个案的情况,会向投资者进行兑付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增信方案。
  第三种维权渠道:向投资者住所地或者平台住所地的经侦部门报案
  平台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投资者可联名或者单个向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报案。笔者建议:目前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报案的受理亦或是立案的话,还是持谨慎态度,大部门公安机关都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立案。理由是属于民事纠纷,去法院诉讼。笔者要说的是,如果一些平台实质上真的涉嫌犯罪的话,而公安机关不想管,投资者可向检察院进行申诉,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说明。所以,投资者决定报案,须尽可能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打款凭证等证据,最好委托律师陪同立案,向公安人员做出详尽说明。
  第四种维权渠道: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举报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开通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及微信公众号举报功能,举报人可通过协会官网举报平台(https://jubao.nifa.org.cn)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微信公众号,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提供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事由包括: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第五种维权渠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起诉平台返还投资款主要有如下理由:1.平台在投资协议里为投资者提供了担保,基于此要求平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平台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的相关主体、凭证,承担赔偿责任;3.平台实质从事变相自融、吸储、集资等违法行为,主张与平台间的投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4.平台与投资者实质系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到期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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