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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发布日期:2016-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的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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