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出国劳务资质的黑中介被肥城市法院追究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无出国劳务资质的黑中介被肥城市法院追究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
原标题:冯xx非法经营罪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在明知泰安市xxx劳务有限公司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情况下,以泰安市xxx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河南xx出入境有限公司等公司非法招收81名出国劳务人员,收取费用160余万元。被告人将收取的90余万元支付给河南xx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等32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供认上述指控。
被告人辩护人以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前已退回大部分非法所得,愿意积极退回其他费用,社会危害性可从轻处罚为由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在明知泰安市xx劳务有限公司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情况下,以泰安市xxx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河南xx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郑州xx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xx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非法招收81名出国劳务人员,收取费用160余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等32人证言,书证:(1)肥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肥公(经)受案字(2013)号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河南xx客户情况统计表;(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3)办理出国劳务人员统计表;(4)退款收据及收到条;(5)名片、泰安xxx公司的广告、招聘简章;(6)办理出国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7)收取劳务费收据一宗;(8)河南、郑州、四川营业执照;(9)签订的合同书;(10)被告人个人账户查询情况及相关冻结手续;(11)泰安市xxx劳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1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招收出国劳务人员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回部分出国劳务费用,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关于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从事出国劳务活动,收取费用160余万元,造成部分客户损失无法追回,其到案后虽一直表示愿意积极退回剩余款项,但一直未予退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