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引起被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肥城市法院案例
因交通事故引起被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肥城市法院案例
原标题:郭某甲、郭某乙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肥城市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郭xx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子女及儿媳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孔某、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因不满肇事车主一方对事故的处理,于2015年6月13日13时许至6月15日9时许,强行在肥城市桃园镇东伏村晁某乙住宅的门口、院内及堂屋内摆遗像、放哀乐、烧火纸、摆花圈等进行祭奠,敲打铁锅、盆子哭闹,将冰柜及发电机抬入院内,声称不解决问题就把遗体抬来。期间,六被告人限制晁某乙及其岳母项xx外出,并阻碍民警带离项xx,滞留民警数小时。民警及村干部多次劝解六被告人停止违法行为、退出住宅,六被告人均拒不退出,后被民警强行带离,六被告人非法侵入晁某乙住宅约44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丁、郭某戊于2015年6月16日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晁某乙陈述,证人晁某甲等十二人证言,肥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孔某、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丁、郭某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孔某、郭某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孔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戊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