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发布日期:2016-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准,把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它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所谓范性宪法是指不仅在法律规范上而且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它和国家的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换言之,规范性宪法的规定能贯彻到社会中去。

所谓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国家的实际政治生活之外,不能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过程并未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而运行。换言之,名义性宪法所包括的规范和政治之间有一条鸿沟,没有把宪法很协调地运用到社会中去。所谓语义性宪法,又称学义性宪法和标准性宪法、标签性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力的人之独占利益,而将现有的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这种宪法是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用以掩盖其本质愚弄人民群众,欺骗社会舆论,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规范和实际的权力运用之间毫无一致之处,宪法的存在对于权力活动的运行没有多大影响。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