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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限度
发布日期:2016-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确定了宪法解释的性质就利于讨论宪法解释的限度,确定出解释的限度才能确定解释的范围,以更好的讨论宪法解释的效力。

宪法解释的限度是宪法规范允许被解释的程度和范围,换言之,就是什么是决定宪法规范意思的准则,是制宪者的意图、宪法规范本身的客观含义,还是宪法规范当下应具备的合理含义或者其他。 限度问题是研究宪法解释所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也是宪法解释学的基本问题。确定宪法解释的界限就是为宪法解释设定一个可操作的空间,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解释史上,宪法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走过了一个从严格解释到自由解释的发展历史。起初,宪法解释被允许在文理解释范围,即解释限于文字、语言、逻辑方面,以追求立法者立宪当时意图为己任。之后,宪法解释能量不断扩大,形成客观解释理论和解释主体理论。客观解释理论主张解释者独立于宪法文本,即不以探求立宪者事实上的意思为目的,而以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合理意义为解释基准;解释主体理论认为解释主体要根据合理性、合目的性、运用政策、民众意见对宪法作出解释。

我们认为,为了合理地进行宪法解释,应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立宪法解释的基本标准。首先,宪法解释要遵循宪法内在的原理,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关系中体现宪法的价值;其次,宪法解释应重视本国社会状况的分析,不能简单地以宪法解释理论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再次,宪法解释体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发展的原理。

以上这三种观点都认识到了必须在宪法规范所能容纳的范围内,适应实际需要进行宪法解释。有学者基于此认为,解释的界限问题应该并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解释的界限实际上是我们所确认的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解释权的行使被认为是正当的;超出了这个范围,解释权就可能侵犯到其他更大的价值,因而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尤值得我们推崇,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宪法解释时既要考虑宪法规范本身的容纳性,又要考虑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要把规范价值与现实价值统一起来。实践告诉我们,抛弃任何一方都会损害宪法权威甚至造成国家动乱,提起文化大革命至今人们仍心有余悸。我国宪政的主要教训是轻视规范价值,片面强调现实价值。 所以现在我们更应注意对规范价值的维护,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必须符合宪法基本精神,不能以实际需要为借口超过宪法规范所容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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