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方法
发布日期:2016-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与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致,并且随法系的不同也有区别。
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讨论法律解释方法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司法领域,认为由于司法适用法律和司法或其他主体适用宪法都具有适用者特点,因而,司法解释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应该具有类似和共通性。 普通法系法官在判词中讨论成文法法律解释问题是常用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三种方法,三种方法常被交替使用,在某一历史时期某种方法会更占优势。文理解释即按成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这种解释曾在l9世纪美国占据统治地位,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和法的安全性需要。黄金规则是对文理解释的一种修正,指当依法条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会产生极其不合理、令人难以接受的情况时,法院可采用变通方法,避免完全依字面含义为基础作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指在解释成文法条文时,解释者应以成文法的方法目的为指导,不必拘泥条文的字面含义去解释条文,甚至可以通过解释来填补或修正立法缺陷及漏洞。论理解释在20世纪的美国较为盛行。
有学者将普通法系的宪法解释方法总结为:1、字义解释法(literal approach);2、黄金规则(golden rule);3、消除混乱的规则(mischief rule)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少数情况下的目的解释。
在我国,理论上的法律解释方法种类繁多,按照我国民法专家粱慧星的概括和总结,共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种方法,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七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