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6-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各国宪法明确规定或暗含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不得修改:一是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首先,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如挪威宪法第112条规定:宪法“修正案决不能同本宪法所包含的原则相抵触,只能在不改变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其次,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对本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响联邦按州划分之原则,各州参与立法的原则或第1条和第2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是国家的领土范围。如法国现行宪法第89条第4款规定:“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开始或者继续进行。”阿尔巴尼亚宪法也有类似规定。三是共和政体。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39条规定:“共和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法国宪法第89条第5款也作了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