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修改程序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没有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定程序,如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本意是使这部宪法成为一部“永久宪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最后不得不按照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进行修改。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对于具体程序将在后面专章讨论)
我国宪法修改的限制问题,宪法典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修宪实践和宪法性法律中已经存在着暗示限制,即对宪法典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时应有所限制。从历次修宪实践的惯例上考察,我国宪法修改限制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规定不得修改;二是关于国家政体的规定不得修改;三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不得修改;四是关于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