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小额借贷渡难关却轻信对方贱卖房
一、案情描述
委托人唐×雁(被告)因为房屋按揭贷款逾期还款,找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寻求贷款偿还按揭银行的月供款,因为当时被告的配偶在外地,无法共同签名,未能从该小贷公司借到钱。该小贷公司负责与委托人接洽的工作人员罗×乐(本案原告)看到被告未能贷到款,称可以私下以其个人名义借款,2015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2000元,当日被告又在原告的误导下双方初步达成房屋交易意向,原告利用被告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声称可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二手房交易税费为由,以非真实交易价38万元先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书》,被告要求另行签订双方议定的真实交易价的合同,但原告一直拒绝与被告签订,双方发生争议,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被告当事人的委托后,听取了当事人对争议发生前后的情况介绍,认为原告利用被告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有欺诈和误导行为,将价值68万元的房屋以38万元“出售”给原告,由于被告轻信原告先签一份“避税”,再签订一份真实交易价的买卖合同,导致被告陷入被动。本律师拟通过抗辩合同无效,达到拿回房产的目的,毕竟被告当初购买时已支付70多万元,即使不考虑房价上涨因素,“交易”价格很低,按照市场交易罚则,双方的交易显然不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增加房款4万元(房屋总价42万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原告另支付235920.88元);被告和第三人支付的诉讼费85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调解书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律师分析
本案虽未通过法院判决结案,但通过开庭审理,因为被告无法提交足够的证据支持原告欺诈和误导行为,第三人拟以夫妻共有产权主张合同无效,也因为结婚登记日期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很难达到目的,涉及房屋的买卖行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慎重处理,面临处分个人重大权益的事情,当事人一定要对交易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遇到比较复杂的行为,当事人还是要委托律师进行把关,以免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