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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小额借贷18人成被告
发布日期:2012-07-06    作者:110网律师

10人小额借贷18人成被告
借贷者逾期不还担保者受“牵连”

借贷担保可不是签完字就了事,一旦借贷者逾期不还,担保者也要受到“牵连”。这不,一家银行,三个案例,10人小额借贷,18人直接或相互承担联保责任。由于借贷者逾期未还,联保者未履行担保责任,都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这三起案件依法审结,上述违约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联保小组不还贷成员一同当被告
家住该县某社区的个体业者张某与无业人员汪某,无业人员李某、赵某和个体业者韩某,为了向该县一家小额信贷银行借到小额贷款,于2010年6月26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与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从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甲方(银行)可以根据乙方(借款方)任何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定多次借款合同,单一借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30万元。联保小组成员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任何一成员违约其余人均承担联保责任。2011年3月29日,张某与汪某,李某与赵某,和韩某分别从该银行借贷人民币10万元。三份联保借款合同均一致约定:2011年6月29日到期一次归还借款本息,年利率15.30%,5人均在合同及贷款借据上签字按印。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方多次催要,但五被告至今未还。银行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黑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并相互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等5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偿还给原告人民币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五被告人对上述三笔债务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借款后拒不还 联保成员受牵连
邱某与宋某于2011年1月23日在该县某小额信贷银行借款5万元,期限为2011年1月23日至2012年1月23日,约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还款法,并与贾某等4人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方签订了联保协议。从2011年11月24日至今,被告邱某与宋某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到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7524.02元,利息1537.21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邱某与宋某及联保成员拒不还款,被银行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如期还款,联保成员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其拒不偿还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处借款人邱某与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处担保人贾某等4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妻找借口不还钱 夫妻一起被起诉
2011年1月24日,某村杨某在某小额信贷银行借款2万元,期限为2011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约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还款法,并与同村村民柴某、尚某等五人组成联保小组,和该银行签订了联保协议。贷款逾期后,柴某以丈夫杨某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一直无联系为由,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到起诉时止,还欠银行本金1.5万元和利息311元。银行相关人员虽多次催要,杨某及其联保成员拒不还款,被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法院认为,因被告杨某与柴某系夫妻关系,其贷款用于家庭经营,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处柴某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整,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尚某等四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我认为,对上述三案各被告人,法院均同时判处,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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