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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54年宪法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1975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1978年宪法对宪法修改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基本相同。

现行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关于修改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修改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修改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此外,从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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