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发布日期:2016-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发展简史
1、清末: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出台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2、民国: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还有“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
3、新中国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49年《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1954年宪法才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二)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
1.1988年第一次修正
(1)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删去第10条第4 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二次修正
(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
(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第三次修正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第四次修正
(1)在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0)在第81条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
(11)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2)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改,客观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要求,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