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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发布日期:2016-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构成

  (1)对象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对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被害人无须承担额外负担就能够追还财物的权利)。

  犯罪所得,是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物、赃款(3千元以上)。犯罪所得的收益,是指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上游犯罪满足不法(前两个阶层),因为年龄、精神状态等责任阻却事由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例:14岁乙盗窃财物,甲知晓后为其掩藏赃物的。

  (2)行为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3)主观

  故意。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2、罪数行为人将替本犯窝藏的赃物据为己有的,构成赃物犯罪,不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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