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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引发的夫妻产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6-11-01    作者:张峥嵘律师

朱小姐和丈夫关系不和,在离婚前准备将她和儿子名下的房产出售,但交易中心要求出售未成年人房产时,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到场签字。朱小姐的丈夫不愿意配合,买方林先生没有办法,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朱小姐和她儿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他。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小姐的丈夫说这个房屋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不同意出售。朱小姐的丈夫还提供了一份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凭证显示是朱小姐的公公委托某家公司给开发商汇的款项,该款项就是购买系争房屋的全部款项,朱小姐没有支付过购房款。朱小姐则认为,既然产权登记在自己和儿子名下,这房子就是赠与给自己和儿子的,和丈夫没有关系。
法院判定,系争房产是朱小姐和丈夫在婚姻关系期间受赠的财产,朱小姐与出资方没有赠与合同,不能证明房产是赠与给其个人的,因此这个房产是朱小姐与丈夫的夫妻共有财产。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最终林先生要求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律师总结本案包含的法律知识点:
1、上海各区的交易中心要求出售未成年人房产时,父母双方都到场。实际这一规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父母无论存在婚姻关系与否,任何一方都始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处置房产。如果本案不是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林先生作为买方利益应该得到保护,法院会判决产权人协助过户。凭法院的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没有父母一方的协助下,也可以办理过户。
2、本案房屋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朱小姐的丈夫不是名义上的产权人,但其对房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未征得其同意,朱小姐无权单方处分。当然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到林先生名下,且林先生没有过错,朱小姐的丈夫也不能追回房产,只能向朱小姐要求补偿。
3、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未征得共有人同意,但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林先生要求过户的诉请虽然未得到支持,但仍然可以要求朱小姐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包括房屋增值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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