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的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除了这些形式要件,遗嘱还应该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