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拒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胡某某起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胡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胡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于立案后5天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应诉材料,于开庭前3天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当天,经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法官据此作出了上述裁定。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是为了督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怠于行使,为了维护现有社会的稳定,法律对于超期行使的权利也不再予以保护。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