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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已生效,一方能否单方办理过户?
发布日期:2016-10-28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协议何时生效呢?是有争议的,有些人认为是双方自愿签署之日生效,有些人是认为还需要领取离婚证,不过随着实务的推进,后者观点居多,只不过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即使没有领取离婚证,那么法院一般会在审查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无效的或者不具备履行的情形后以此作为双方意思表示的认定,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按照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协议离婚办理房产析产过户的,需要具备:1)离婚证协议复印件核对原件;2)、离婚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3)双方身份证明;4)双方共同前往办理或者双方各自公证委托第三方办理;5)其他资料(业务名称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笔者注)。这里问题在于为何需要另一方配合?理由很简单,因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确认单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因为一方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与存档在民政局的一样,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得知。当然,个人认为从便民的角度来说,如果一方申请调取民政局的存档离婚协议书且加盖了民政局的查档章或者单位公章的话,应该是可以的,不过目前政策没改,所以只能按照要求来。
从我们的角度来说,其实调档是可以避免当事人一方得对方配合才能办理过户,不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估计也是为了安全起见,避免根据单方提供的资料办理过户后,一不小心给另一方起诉,无缘无故又成了行政诉讼的被告。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办理过户呢?简单说,就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外法院的协助执行协助通知书(也就是说赢了案子如果对方不配合还得申请强制执行才行),话说这个也是比较折腾一方当事人的,但是也只能照办。
那么直接起诉呢?也不行,因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看,并没有约定甲何时配合乙去办理过户,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需要先催告,限期要求对方办理过户。如果逾期对方不配合那么再起诉,避免给对方留下抗辩的事由。有些同志说,那直接在起诉里作为诉求限定不就行了?那也不靠谱,理由是,假设起诉后要求判令对方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但是法院实际上可能判五个工作日或者三个工作日,那所谓的诉求不就有点浪费表情了?至于说催告,一般都是建议用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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