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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件自书遗嘱纠纷
发布日期:2016-10-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甘端诉称,被继承人甘升与张致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甘端、甘公、甘明三名子女。甘升于1997年6月5日去世。甘明与被告王逸系夫妻关系,只生育甘法一名子女。甘明已于2010年5月12日去世。甘升去世前留下遗嘱,表示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409号房屋留给原告甘端所有,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朝阳区410号房屋留给被告甘公所有。根据遗嘱意见,2000年左右,甘升的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位于朝阳区410号房屋已由甘公继承并取得了产权,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依据遗嘱,继承取得位于东城区安定门409号房屋产权中属于被继承人甘升名下的二分之一份额,并与张致按份共有该房屋产权,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致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家庭关系、死亡时间、房产居住、取得、被继承人遗嘱等全部内容均属实。我同意被继承人甘升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409号房屋所有权中的属于甘升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甘端继承并归原告甘端所有,该房屋由原告甘端和我二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若法院认定遗嘱有问题,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的话,我明确表示将自己应继承取得的甘升的遗产份额全部让与原告甘端继承取得。
被告甘法、王逸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家庭关系、死亡时间、房产居住、取得、被继承人遗嘱等全部内容均属实。法院若认定遗嘱有效,王逸、甘法均同意被继承人甘升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409号房屋所有权中的属于甘升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甘端继承并归原告甘端所有,该房屋由原告甘端和被告张致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法院若认定遗嘱无效,王逸、甘法均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房屋的遗产份额。
被告甘公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家庭关系、死亡时间情况属实。我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遗嘱和相关请求。我认为原告提交的所谓“遗嘱”并不是遗嘱,只是父亲甘升写的一份“留言”,且语言含混不清,有所遗漏,我不认可它具有遗嘱的效力。另外,位于朝阳区410号房屋,是通过搬迁所得,而非依据遗嘱取得。我和妻子姜夫及孩子一家三口早先居住在东城区112号,1986年8月搬迁到朝阳区134号,房屋是分配给我的。1988年2月我们一家三口又搬迁到了朝阳区410号,房屋是分配给我妻子姜夫的。1993年左右遇房改,根据有关政策只能将朝阳区410号房子出售给单位职工,所以决定由父亲甘升办理房改手续、登记产权。父亲甘升去世后,为了把朝阳区410号房屋产权改回到我名下,我们大家以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了手续,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到我名下。所以我认为,应当对被继承人甘升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409号房屋所有权中的属于甘升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甘升与被告张致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甘端、甘公、甘明三名子女。甘升于1997年6月5日去世。甘明与被告王逸系夫妻关系,只生育甘法一名子女。甘明于2010年5月12日去世。
原告甘端对其主张的×4留下遗嘱一节,提交“遗书”材料一份为证。该“遗书”所写内容大致如下:“……,一切尽在不言中。你们妈妈是我世上遇到的最善良贤德的人,跟着我一辈受穷受屈辱,无怨无悔,我真感激她。我惜没有三生石上结来缘的事,只盼望你们在我走走好好地真诚地孝顺她,让她晚年能幸福。她有点性格,她最没有心机,但她的内心纯厚善良可以弥补她的一切。我一生穷困潦倒,幸好甘端为我们积蓄了一点医药费,如果尚未花完就全部转交妈妈使用。煤炭部买的两间房子,可能是一辈子代价也不知算不算是我们的财产,如果是两间甘公住着钱也是他拿的,就算甘公的吧。另两间我和你们妈,甘端住着钱也是甘端筹措,如果算是我的财产,就算甘端的吧,给她在国内留下这点根,将来有个立脚地方。我要走了感谢内二科干部病房全体医护人员对我的关怀照顾。我之走与任何人和事无关,主要是我不愿承受这种无休无止的病痛折磨,我再不果断走我所有心爱的亲人也将会被拖垮。道是无情却有情。小姜,小王,还有我亲爱的露露、瀛瀛,爷爷和你们告别了!”。该份材料未注明年、月、日。
另查,公证书中写明:“……查被继承人甘升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在北京市死亡。死亡后在其名下遗有坐落于朝阳区410号房产。根据……。购房时为被继承人与妻子张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与张致约定了该财产为其个人所有。……”
四、法院判决
一、位于东城区安定门409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甘升遗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甘端与被告张致、被告甘公、被告甘法、被告王逸共同继承;
二、位于东城区安定门409号房屋产权由原告甘端与被告张致、被告甘公、被告甘法、被告王逸五人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甘端占十六分之四的产权份额,被告张致占十六分之八的产权份额,被告甘公占十六分之二的产权份额,被告甘法占十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王逸占十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三、驳回原告甘端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认为:原告出具“遗书”一份,主张此“遗书”内容为甘升的遗嘱,则根据该遗嘱,甘升的遗产份额应当由原告继承。被告甘公对该“遗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所指的遗嘱。法院认可该“遗书”的真实性。但该“遗书”签名不完整,又未注明年、月、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的要求不符。同时,该“遗书”文字表达不够清晰、完整,无法从其文字推断出其对遗产的具体意见,并且公证书中写明甘升生前无遗嘱。故不应认可该“遗书”的遗嘱性质。
被继承人甘升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定予以处理。被告张致、王逸、甘法明确表示若遗嘱不被认定,须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份额,其愿将其应继承取得的甘升的遗产份额全部让与原告甘端继承取得,此项作法属于个人自由,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做法正确。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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